广州市花都志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市花都志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灯盖 1000 万件、管件 2000 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广州市花都志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有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云峰路 35 号,原有项目年产灯盖80万件,不锈钢管件 60 万件。企业因发展需要,租用已建成厂房进行扩建,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龙海路32 号腾魏科技园内 6 号,扩建项目年产灯盖 1000 万件、管件2000 万件。总占地面积约 19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0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40 万元。《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各污染源可以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不大,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报告表》载明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该《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重点要求如下:(一)项目营运期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 , 生 活 污 水 水 污 染 物 排 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生产废水(倒模清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中CODcr、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pH、粪大肠菌群数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 二 时 段 三 级 标 准 及 《 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其他指标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禁止排放含有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废水。(二)项目喷粉固化、挂具清洁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颗粒物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 东 省 《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燃气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范围”浓度限值要求。
(三)厂区工艺合理化布局,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各种声源须经减振、降噪处理,防止振动、噪声污染扰民。厂界环境 噪 声 排 放 须 符 合 《 工 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36 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按《报告表》核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控制,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两倍替代的要求,总 VOCs 替代指标从已关闭的广州极丰染织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划拨,氮氧化物替代指标从本区域“十四五”后期减排项目中划拨,COD 和氨氮替代指标从花东污水处理厂 2015 年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相关控制要求予以核定。(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根据许可管理级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该项目建设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城市更新等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为准。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 号金和大厦2 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2021 年6 月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单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 年1 月30日